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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屡屡亡人有关案例与动火规范要求汇总!发布日期:2023-11-22 浏览次数:

  2022年1-10月火灾中,因电焊切割作业引发的火灾5783起,其中,较大以上火灾8起,造成46人遇难,主要是由于高温焊渣引燃附近可燃物所致。

  1、11月21日,河南安阳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致38死。初步判定,该起事故是因企业人员违规操作,电焊引发火灾。小营村村民李先生告诉记者,该厂房是钢结构厂房,有两层,一层用作仓储,工人都在二层工作,主要制作内衣内裤,工人多为女性。大火从一层烧到二层,二层只有一个外楼梯。“据初步掌握的情况,事故原因系一楼仓库内电焊作业时,有棉絮飘过并着火,引燃了车间内堆放的大量布料,浓烟导致二楼部分工人窒息,来不及逃生后遇难。”安阳市应急治理局一位负责人表示。电焊、气焊的焊渣和电弧火焰温度可以达到2000度以上,极易引燃周围的可燃物。

  2、2022 年 9 月 28 日中午,吉林省长春市宏禹小油饼百姓餐厅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 17 人死亡、3人受伤。该餐厅位于长春 市高新区宜居路 76 号大禹褐石公园一期第 4 幢 107 号房,共 2 层,建筑面积约 261 平方米,建筑高度 6.5 米。

  经初步调查,事故餐馆在一层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组间,存有2个50公斤液化石油气瓶为炉灶供气,餐厅老板为节省经营成本拟“气改油”,近期在瓶组间上方安装一个盛装醇基燃料的塑料箱,并将原燃气管线进行改动。

  事故当日11 时许,供气公司人员更换 1 个液化石油气瓶,并向塑料油箱内注入醇基燃料,加注完成后发觉油箱支架晃动,餐厅老板安排无证人员焊接固定支架,在焊接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燃烧,迅速蔓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该起事故教训极为深刻,餐馆违规进行“气改油”改造, 未按规定在停业状态下施工,且施工作业挑选在营业高峰、人流密集时段,电焊人员无焊割作业资格证,违章冒险动火作业,部分窗户被广告牌匾和防盗窗遮挡,最终酿成惨剧。

动火作业屡屡亡人有关案例与动火规范要求汇总!(图1)

  3、2022年6月9日上午发生在浙江杭州冰雪大世界的火灾就是由于掉落的电焊熔渣引燃地面可燃物导致的。造成4人死亡,2名消防员牺牲,19人受伤,建筑物过火面积6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057 余万元。

  4、2021 年 12 月 14 日 15 时 38 分,位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岚大道 1701 号的费森尤斯卡比(南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期综合厂房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造成 5 人死亡、1 人受伤,建筑烧损面积约46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503.76 万元。

  改造施工人员在电焊作业过程中,高温焊渣引燃了顶棚内钢梁上动物筑巢的干草,干草的火焰引燃建筑山墙内壁及屋面拱板内壁聚氨酯泡沫材料造成火灾。

  5、2021年4月6日上午8时52分,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铜锣湾商场发生火灾,该事故导致2人受伤,4人死亡。

  起火原因:现场施工人员拆除自动扶梯时,气割作业产生的高温熔融物掉落至负一层扶梯井内西北侧,引燃拆除扶梯产生的油污及装饰板等可燃物造成火灾。

  6、2017年2月25日8时许,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白金汇海航酒店发生火灾,着火楼层为二楼,正在装修,共有十多名工人在里面施工,火灾发生后,有人员被困,现场浓烟滚滚。火灾事故已造成10人死亡、13人受伤入院治疗。

  直接原因为:唱天下会所改建装修施工人员使用气割枪在施工现场违法进行金属切割作业,切割产生的高温金属熔渣溅落在工作平台下方,引燃废弃沙发造成火灾。

  7、2021年12月31日上午,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鞍山路104号新长兴市场地下二层发生火灾,造成8人死亡,1名消防员牺牲。

  火灾原因调查员在调查中发觉,该单位违规在地下二层设置冷库,电焊施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没有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也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事发当时,没有电焊施工作业证的工人吴某在冷库内西北侧焊接钢制货架,发觉焊点处墙面聚氨酯保温材料有火苗,随即吹灭,并继续电焊。

  2.0.2 动火作业 Hot work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应包括熔化焊接、压力焊、钎焊、切割、喷枪、喷灯、钻孔、打磨、锤击、破碎和切削等作业。

  9.1 进入甲、乙类仓储场所的人员应登记,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危险品。9.2 仓储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并在醒目处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

  9.3 仓储场所内不应使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止标志。因施工确需明火作业时,应按用火治理制度办理动火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门人员进行动火操作,并设专人和灭火器材进行现场监护;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检查并确认无遗留火种。动火证应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GB 30871-2022正文全文为强制性条款,加强了标准的执行效力。

  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烈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6.1.9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治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治理是否落实。2 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3 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4 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5 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

  6.3.1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2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纳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4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 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 1 个监护人。7 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8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 9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10 施工现场不应采纳明火取暖。11 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a)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b)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 c)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d)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别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e)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f)宾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的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g)进入建筑内以及厨房、锅炉房等部位内的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四十八条 用火、动火安全治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2.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治理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和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示;3. 动火作业现场应当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作业后应当到现场复查,确保无遗留火种;4. 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当采纳不燃材料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分隔;5. 建筑内严禁吸烟、烧香、使用明火照明,演出、放映场所不得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焰火。

  6.2.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应存在明火。当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场所10m范畴内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9.3 仓储场所内不应使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止标志。因施工确需明火作业时,应按用火治理制度办理动火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门人员进行动火操作,并设专人和灭火器材进行现场监护;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检查并确认无遗留火种。动火证应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5.1 动火级别5.2 禁止动火条件5.3 动火安全组织措施5.4 动火安全技术措施5.5 一般动火安全措施

  4.9.8 施工现场应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动火 作业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变配电房、设备用 房等场所配置灭火器、灭火毯。

  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或用不燃 材料进行覆盖、隔离;

  3 在动火作业点 周围及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设专人监 护 ,不得在的可燃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有专人检查确定现场 未遗留火种; lh后应进行复查。

  4.9.13 在轻危险级场所、中危险级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作业 场所灭火器应分别按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 计规范》GB50140规定的中危险级场所、严峻危险级场所最低 配置基准配置 。

  4.9.14 在严峻危险级场所及下列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作 业场所灭火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的严峻危险级场所最低配置基准的2倍配置,且 每个动火作业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4具:

  5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时, 与其相连的非施工区域继续营业、 使用和居住的建筑。

  4.9.15 不得使用明火或大功率电器对施工所用材料、环境进行 烘烤、升温或除湿作业。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严禁动火作业:1. 防火安全责任人不明确;2. 周围的可燃易燃杂物未清除;3. 附近固定可燃物未采取防护措施;4. 盛装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清洗彻底;5. 受热膨胀、变形或破旧的容器、管道,有爆炸危险;6.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排除火灾爆炸危险;7. 高空焊接或焊割前,附近及下方可燃物未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8. 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时,应做到以下要求:1. 明确防火安全责任人;2. 动火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3. 发觉有火灾危险,应立刻停止动火;4. 风力达到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5.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应及时扑救并疏散人员。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完全熄灭,施工人员应留守现场至少30分钟。

  4.2.11 医疗机构的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治理人员(操作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a)持证上岗,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或出入库手续;b)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c)发生火情立刻报火警并实施扑救;d)动火作业前报告上级治理人员,并到消防治理部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三、严格火灾危险源治理 (一)应当使用合格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并敷设在难燃或不燃材料上。(二)厨房内使用管道燃气作为燃料时,应当符合燃气治理使用规定,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厨房油烟机应当每日清洗,油烟道至少每季度由专业公司清理一次并做好记录。 (三)培训时段内,不得动火动焊作业以及在建筑外部动火作业;其他时段动火动焊应当履行审批流程,并落实防护措施,安排专人监管看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