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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雨虹: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发布日期:2024-04-15 浏览次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建德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中信银行建德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东方雨虹”)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惠州分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建设银行惠州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0,500万元。

  3、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唐山分行”)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公司为招商银行唐山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技术公司”)签订的《授信协议》项下所欠招商银行唐山分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唐山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4、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宝山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中国银行宝山支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技术公司”)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4,400万元。

  5、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北京通州分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建行北京通州分行与公司下游经销商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公司将向建行北京通州分行推荐经过审核的符合资质条件的下游经销商作为本次在建行北京通州分行的借款人,公司对全部借款人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

  6、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莱西支行”)签署《银企批量担保业务担保合同》,公司为中国银行莱西支行与公司下游经销商之间主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公司将向中国银行莱西支行推荐经过审核的符合资质条件的下游经销商作为本次在中国银行莱西支行融资的借款人,公司对全部借款人的贷款本金担保上限为人民币10,000万元。

  7、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北京自贸试验区分行”)签署《中国农业银行订单e贷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公司为农行北京自贸试验区分行与公司下游经销商(以下简称“借款企业”)之间办理订单e贷业务项下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本协议项下订单 e贷业务所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企业将由公司推荐、经农行北京自贸试验区分行审核确认后纳入“订单e贷”客户名单。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9亿元的担保,其中对杭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70,000万元,对惠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90,000万元,对唐山技术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20,000万元,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00,000万元;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符合资质条件的公司下游经销商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授信总额度10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3日、2023年5月6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前,公司对杭州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20,000万元,均为2023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杭州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170,000万元;公司对惠州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因此,惠州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90,000万元;公司对唐山技术公司的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均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唐山技术公司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15,000万元;公司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余额为61,595.73万元,其中57,195.73万元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4,400万元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上海技术公司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195,600万元;公司对下游经销商的担保余额为 34,787.46万元,其中34,743.46万元为2023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44万元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下游经销商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99,956万元。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米博体育8383公司对杭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25,000万元(其中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20,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65,000万元;公司对惠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20,5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69,500万元;公司对唐山技术公司的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其中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110,000万元;公司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金额为65,995.73万元(其中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57,195.73万元,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4,4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4,4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91,200万元;公司对下游经销商的担保金额为124,787.46万元(其中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34,743.46万元,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44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9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09,956万元。

  5、主营业务:各类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及其他相关建筑材料和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承接防水施工、米博体育8383防腐保温施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各类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的来料加工、米博体育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及补偿贸易。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办公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防腐材料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不含砂石料);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不含砂石料);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货物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进出口除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技术进出口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从事“防水、防腐、保温材料”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防水材料(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制造销售(除危险品),防水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上海技术公司99.69%的股权,股东游金华持有上海技术公司0.31%的股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1)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贰亿零伍佰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2)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唐山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唐山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东方雨虹: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

  (1)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伍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件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本合同项下乙方对全部借款人的贷款本金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乙方对单个借款人的贷款本金担保上限为人民币1000万元。

  保证范围为依主合同发放并按本协议约定确定担保责任的贷款本金,以及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七)公司与农行北京自贸试验区分行之间的《中国农业银行订单e贷业务合作协议书》

  (1)乙方的保证期间为本协议项下订单e贷业务所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甲方与借款企业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乙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权被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甲方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协议项下订单 e贷业务所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企业和乙方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本次担保是为有效地帮助下游经销商拓宽融资渠道,及时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以更加有效地拓展市场,从而实现公司业务的稳定增长,亦是为确保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而提供的担保,有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融资能力。其中,上海技术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99.69%的股权,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且上海技术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中,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此外,本次对下游经销商的担保,公司将采取经销商的资质准入、以自有的资产提供反担保及专款专用、控制贷款额度比例等的风险防范措施,能够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整体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48,019.01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98%。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13,231.55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6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4,787.46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0%。

  如考虑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 472,919.01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64%。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348,131.55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9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24,787.46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6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7、公司与农行北京自贸试验区分行之间的《中国农业银行订单e贷业务合作协议书》;